共工日报社新农村12月10日电(朱善永 公宣)

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潘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组织董某等6人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18.22亩土地(耕地17.28亩)挖砂取土,回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覆土。2021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董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警方提示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林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到达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作者:朱善永 公宣

供稿:哈尔滨市公安局

编审:龚建光 龚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