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都翰林南城小区业主大会调整收费标准遭叫停,街道办组织选聘物业企业又遭业主质疑

大众新闻报记者骆闻报道:2021年5月,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办事处的翰林南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调整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当年7月遭到西航港街道办事处书面叫停。11月双流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西航港街道办事处的书面叫停行为,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2月,西航港街道办事处街道再次叫停翰林南城小区上调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大会决定。

▲翰林南城小区

2022年11月5日,翰林南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集体书面公告辞职。

2023年11月1日,西航港街道办事处书面下发翰林南城小区选聘物业公告。西航港街道办事处叫停业主大会调整收费标准,时隔近两年时间又再次选聘翰林南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遭到小区业主质疑和不满。业主认为西航港街道办事处胡乱作为,掠夺业主的法律权利置业主诉求不顾。

物业投资三十万元改善居住环境业主大会调整物业收费遭街道办叫停

据了解,翰林南城小区始建于2006年,分两期开发,一、二期建筑面积近16万平方米。10余年以来,物业费多层0.6元/平方米,电梯房1.1元/平方米。

2020年2月,翰林南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家和好房产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由家和好房产物业公司为翰林南城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三年,2020年2月18日到2023年2月17日止。

家和好房产物业公司翰林南城小区项目林经理告诉记者:来承接翰林南城小区之前,因诸多原因,当事的小区很烂,业主怨言大。

▲业主大会唱票结果

当时公司到小区现场查看,确实比较烂。因从小区的规模和打造示范的角度考虑,公司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二、三十万进行改造。当时与业委会达成相关协议和共识,如果物业公司努力后小区变样,业主满意提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前公司是按照二级标准服务,实际服务是提高了物业服务等级。通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业主感受到切实非常满意,很多业主就认可公司服务不错,可以提升物业收费标准。本来合同也约定如果业主满意提升物业服务等级适当的提升收费标准。如果按照当时的服务标准,收费不涨公司将会无法坚持。

2021年5月启动召开业主大会,针对公司入驻服务一年多有目共睹的成绩,收费标准多层从0.6元调整到0.9元,电梯公寓从1.1元调整到1.6元。当时调整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也给街道报备过,唱票的时候有80%业主同意确定提升收费标准。在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少部分业主就跑到街道办举报再加上种种因素,街道办事处就叫停调整物业收费标准。

街道办第一次叫停业主大会调整收费标准后,第二次又叫停。2023年2月合同到期,因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公司向街道办汇报后,街道办安排公司在合同期外提供半年的应急物业服务。

街道办叫停业主大会决定复议撤销后继续叫停业委会成员集体公告辞职

西航港街道办事处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书面通告内容显示:2021年5月25日,翰林南城小区业主大会发布召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为议题的业主大会,西航港街道办事处接到大量业主来访。经督促,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6月17日和2021年7月6日分两次提交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

▲街道办叫停书面通告

通过核查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召开业主大会的资料,西航港街道办事处通报称:一是翰林南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1月9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2020年到2022年物业服务合同基本条款”其中包含物业费不涨价,并且该条款也作为新选聘物业的招标条件。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刻意回避物业不涨价这一重要条款,存在欺骗和诱导业主。

二是小区参与表决的业主代表只有一名代表与备案业主代表相符,存在弄虚作假,且与业主委员会存在交叉任职。三是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业主大会表决过程中,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发放、收取、指导业主大会表决。

西航港街道办事处认为:在核实过程中,街道和社区多次要求暂停投票,但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公司坚持上门发放、收取、指导填写的行为在小区和辖区造成恶劣影响。为维护小区和谐、安全、稳定决定撤销翰林南城小区上调物业费的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的考核纳入年度不合格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在辖区范围内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进行通报。

▲行政复议决定

翰林南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不服西航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书面通告,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翰林南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委员会根本不存在书面通告罗列的内容,西航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书面通告加大了业主分歧导致小区秩序混乱。物业服务费太低,根本无法满足对物业服务的要求经常引发矛盾,只有物业服务升级调费,才能解决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西航港街道作出的书面通告不符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利于小区的治理。

行政复议期间,西航港街道办事处认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行政复议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依法应当驳回。其作出的书面通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二次叫停书面通告

▲第二次叫停书面通告

2021年11月3日,双流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西航街道作出的书面通告,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12月29日,西航街道再次作出撤销翰林南城小区上调物业的业主大会决定。据当地媒体报道,翰林南城小区业主质问,业主的小区到底谁做主。

2022年11月5日,翰林南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集体书面公告辞职。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公告

业主告诉记者,业委会成员集体公告辞职主要原因是业委会内部意见产生分歧,再加上街道办的胡乱作为,业委会没有时间和精力与街道办长期耗下去,所以就集体辞职,也没有再对第二次的叫停行为申请复议直到现在。

街道办公告选聘物业遭质疑业主认为胡乱作为

2023年11月1日,西航港街道办事处书面公告选聘翰林南城小区物业。

选聘公告称:因翰林南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后,现服务的物业公司递交退出小区管理服务的报告。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截止目前,机场路社区先后两次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均没有业主愿意报名参加换届筹备组,根据相关规定,西航街道组织业主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据选聘公告显示,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3日。有意向报名的企业需要缴纳报名费1000元,宣传服务费3000元,其中宣传费参与报名的企业也可以自行组织宣传,该两笔费用缴纳后均不退还。竞选保证金5万和合同保证金10万。

相关业主认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小区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西航港街道办事处本次公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胡乱作为。原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服务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既然街道办事处“口口声声”称为维护业主的权益,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组织选聘物业,为什么不组织所有业主对现有的物业公司进行涨价和去留公开投票?街道选聘物业公司的行为显而易见是违法行为。

还有业主告诉记者:由于街道办事处两次否定业主大会投票结果,致使业委会辞职且两次承若解决小区问题,却迟迟没有任何行动,因此对目前街道办事处组织聘选物业服务公司的后果非常担忧,什么都是街道办说了算,以后的小区存在的投诉等问题谁来负责。

据了解,目前有业主已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街道办有关人员。

西航港街道办事处曾阻挠备案辖区业委会遭提起行政诉讼

西航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其他小区多个业主告诉记者,西航港街道办事处长期以来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挠备案业主委员会。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2019年9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西航港街道办事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内容显示:2013年10月13日,空港十六区建筑区域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2015年11月13日,双流县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近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了有关空港16区建筑区划的《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告》。2015年12月29日,空港十六区业委会筹备组发布了7名业主被选举作为空港十六区业委会成员的《公告》。2015年12月30日,近都社区居委会和西航港街道办事处在上述人员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记录表》上盖章同意。2016年3月14日,空港16区第二届业委会筹备组因空港16区第二届业委会换届选举只有2名候选人的选票符合“双过半”的要求,向西航港街道办提出延长该次换届选举至2016年4月15日结束、在余下选票未过半的8名候选人中,通过全体业主的再次投票选出5名业委会成员等内容的《申请》。近都社区居委会在该《申请》上加盖了公章。

▲法律文书截图

2016年3月14日,西航港街道办对该《申请》作出批复,认为延长工作时间的申请经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审核,该《申请》符合《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律法规,通知近都社区居委会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依照申请内容,组织、指导该辖区内的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2016年3月17日,空港16区第二届业委会筹备组发布了有关投票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唱票日期、唱票时间、唱票地点、委托投票等事宜的《公告》。近都社区居委会在该《公告》上加盖了公章。2016年4月22日,双流西航港空港十六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布《关于空港十六区换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公告选举产生符合“双过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为姚某某等7名业主。近都社区居委会在该《公告》上加盖了公章。

2016年7月28日和2016年8月30日,近都社区居委会先后两次向空港十六区第二届业委会筹备组送达《通知》,要求筹备组副组长通知其他成员尽快与社区对接,积极配合验票工作,并告知若无弄虚作假现象,将给予备案,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将撤销选举结果。空港十六区第二届业委会筹备组副组长均明确表示拒绝开箱验票。

2016年9月7日,近都社区居委会向空港十六区第二届业主大会筹备组送达《通知》,要求筹备组副组长通知其他成员,务必在2016年9月9日17点前与社区对接,开展本次选举候选人的选票核查工作,并告知若筹备组无人对接,社区将上报备案登记部门,取消此次选举结果。

2016年9月12日,西航港街道办向空港十六区全体业主作出《通知》,载明:“街道本着对全体业主负责的态度,会同双流区房管局、西航港街道近都社区分别于2016年7月26日、8月30日、9月7日书面通知贵小区筹备组参加关于核实业委会候选人投票结果的工作会,贵小区筹备组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均未到场且不配合。截止(至)2016年9月12日,贵小区筹备组仍无人出面对接。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告知空港十六区全体业主,本次选举工作由于筹备组不配合核票,不予备案。若贵小区业主有意成立业委会,请另行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西航港街道办具有对在其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权。西航港街道办辩称被上诉人空港十六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并未举证证明2016年9月12日《通知》的送达时间,以及其他有关空港十六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西航港街道办还辩称空港十六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应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登记的问题,因西航港街道办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通知》已经明确表示不予备案,故对该辩称也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从空港十六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交的2016年4月22日双流西航港空港十六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布的《关于空港十六区换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中载明的情况看,已经达到了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且近都社区居委会在该《公告》上加盖了公章。西航港街道办虽然接到有关选举造假的举报,但并无初步证据证明该选举违法,在庭审中也未能查明该选举存在违法的情况。同时,西航港街道办未能证明2016年4月22日发布《关于空港十六区换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况下,西航港街道办决定不予备案,主要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西航港街道办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对空港十六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航港街道办负担。

▲终审判决结果

宣判后,西航港街道办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3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2行初92号行政判决;责令西航港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后对空港十六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西航港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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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大众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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