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共工日报社法治1月4日电(朱善永 哈公宣)2020年7月20日,韩某某在禁渔期间在巴彦县松花江乡松花江流域提水站附近,使用购买的禁渔工具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迷魂阵”),非法捕捞鲫鱼、鲢鱼、板簧鱼、川钉鱼、江虾等水产品共计26.2公斤,被执法机关依法查获,并将捕捞的水产品及捕鱼工具扣押。经法院审理,韩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警方提示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止工具、禁止方法进行捕捞活动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切莫以身试法。市民朋友如发现有非法捕捞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作者:朱善永 哈公宣
供图:哈尔滨市公安局
编审:龚建光 龚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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