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共工日报社法治12月7日电(朱善永 哈公宣)哈尔滨市阿城区某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在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27日间,组织人员在某村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越界采矿4.27万立方米,矿产品总价值56万余元。为此,先后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3次,责令其退回本矿区采矿,上缴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为非法采矿罪。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警方提示

矿产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园地、林地、耕地等土地的天然砂石均属于国家矿产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作者:朱善永 黄庆

供稿:哈尔滨市公安局

编审:龚建光 龚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