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工日报社法治11月22日电(朱善永 冯皓)2021年7月,哈尔滨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破获一起通过网络微商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犯罪嫌疑人从互联网购进有毒、有害减肥食品,通过微商的形式,宣称此为外国减肥类保健食品。通过快递邮寄,涉案地多达10余个省份。食药环侦支队将此案破获后,发现该“减肥类保健食品”存在多种颜色,由透明塑料袋混合包装,且无任何标识,服用后会使人精神亢奋、食欲减退、睡眠减少。公安机关对获取的样品进行鉴定,从中检测出麻黄碱等有毒非食品成分。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指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警方提示
消费者不要盲目听信网络吹捧食用所谓“功效性”食品从而达到健康的目的,不仅花费不菲,而且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消费者购买任何具有特殊功效的食品都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在无经营手续的商家购买,或购买无标识、无生产厂家、无产品信息的“三无”产品。
作者:朱善永 冯皓
供稿:哈尔滨市公安局
编审:龚建光 龚国林
共工新闻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共工新闻”或“来源:共工新闻”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共工新闻(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 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共工新闻”或“来源:共工新闻”。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共工新闻”及/或标有“共工新闻(KGonGcn.com)”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共工新闻记者XXX摄”或“共工新闻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共工新闻)”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网站总机:400-8073-995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邮箱联系共工新闻社:Vgong@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