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工日报网环保3月10日据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消息,近年来,我市牛蛙无序养殖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对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造成了损害。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会对生态平衡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养殖污水直排、随意丢弃病死蛙体、散发恶臭气味以及蚊蝇滋生等,不仅严重破坏土壤、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而且随着养殖环境日渐恶化,将导致水产品质量不断下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凡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苗种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福安生态环境局、福安市农业农村局、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福安市海洋渔业局、福安市水利局、福安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福安市海洋渔业局举报。
四、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