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禁放区
1.中心城区(南至南洞庭大道、北至琼湖街道办事处五岛社区、东至石矶湖大堤、西至白沙大桥西),两湖新区规划区,镇(街道、中心)城镇规划区。
2.国、省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3.除上述明确区域外,下列地点列入禁放区:
(1)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5)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6)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7)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管控区。禁放区外的其他区域。
禁放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要移风易俗,倡导禁放烟花爆竹,鼓励各镇(街道、中心)先行先试,逐步实现全面禁放。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具体方案,经市公安局批准,报市禁放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按前项规定处罚。
(二)利用机动车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前一项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对驾驶员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市监等部门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除按前一、二项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公安、应急、市监、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民政、教育、琼湖街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镇(街道、中心)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经批准实施的燃放烟花爆竹作业,实施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五、本通告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原2018年4月发布的《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对打击报复制止人和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罚。
七、举报电话
(一)市级举报电话:110、12345
(二)各镇(街道、中心)举报电话:
2736832(琼湖街道)
2958200(胭脂湖街道)
2241124(新湾镇)
2286113(南嘴镇)
2501380(草尾镇)
2142168(阳罗洲镇)
2198132(四季红镇)
2111386(黄茅洲镇)
2406100(南大膳镇)
2301209(共华镇)
2351001(泗湖山镇)
2336101(茶盘洲镇)
2390001(南洞庭湿地保护中心)
2490018(漉湖湿地保护中心)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沅江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