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科学立法、良法善治  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

——5月1日起将施行《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6月15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

共工日报社-共工网电(张汉卿  舢喃 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新闻发布会。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芳;石家庄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维维;石家庄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康海潮;石家庄市卫健委党组成员马战国,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芳介绍,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三部地方性法规,其中《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将于今年6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要推动加快地方全民健身立法”,作为河北省省会城市,石家庄市尚缺乏一部符合省会功能定位、体现石家庄特色的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同时,为更好满足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进一步推动石家庄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体育强市、健康石家庄,助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石家庄市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条例》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亟需修订完善。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通过法治途径有的放矢、有力有效解决好犬只管理,这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石家庄市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刘建芳副主任介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多年来,石家庄市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在创建卫生城市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但目前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使爱国卫生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并为公共卫生安全和公民健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1年3月,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立法程序,2021年6月,又启动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的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启动后,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建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立法项目“双组长”制,按照政府部门起草、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法定程序,通过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创新开展立法项目进校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全力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在市人大法制委、监察司法委、教科文卫委、社会建设委和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体育局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三部《条例(草案)》于2021年12月22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顺利表决通过。今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这三部《条例》,由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在群众健身场地保障方面,《条例》从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有关内容。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第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支持新建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新建、改建城市公园绿地、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在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结合城市改造,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四级公共设施服务范围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体育设施”,必将有效助力解决群众“去哪儿”健身的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专属体育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活动”,清晰了使用体育设施的权利和先后顺序,必将为有效避免设施使用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条例》第四章“全民健身融合”共七条,从体育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和科学技术相融合的角度,规定了若干内容,彰显了新时期全民健身发展的特征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一是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将《条例》原第四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内容移入《条例(修订)》第三章作单独规定。三是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四是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关于养犬行为规范是落实民法典和动物防疫法要求,在《条例(修订)》中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二是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为十四项,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并细化为七项。三是增设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条款。四是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补充规定,增加“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内容。五是对狂犬病疫情防控的条款进行准确表述。

关于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一是在犬只留检场所条款中增加收容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内容。二是增设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三是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芳介绍,《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遵循原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并在明确每年四月为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月的基础上,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民权利义务、投诉举报等事宜作出规定。同时,为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完善体系,在“组织与职责”部分对爱卫会的机构性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任务,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为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遭遇战,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在全社会形成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文化氛围,《条例》在第三章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职能,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就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制定和网络健全、卫生机构教育、学校教育、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机关团体宣教、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宣教、新闻媒体宣传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积极开展卫生防疫的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警示健康风险,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在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基础上,倡导性提出了我市的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明确“加强社会健康管理,协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今后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要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重要指示精神在《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表述;二是规定要有序推进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三是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的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建设管理水平;四是根据创卫经验,明确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重点区域治理要求和农村环境卫生标准;五是就农村、学校、旅游景区厕所改造升级和加强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厕所建设管理作了规定;六是对病媒防控作了制度性规定;七是对控制吸烟作了原则性规定;八是对授予卫生村镇、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单项工作先进称号作了规定;九是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重在实施。今天发布的三部《条例》将分别于今年5月1日、6月15日起施行。科学立法之后,关键是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希望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在石家庄全市营造人人宣传、践行地方性法规的良好氛围,使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在这三部《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得以更好实现,努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