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代理一起个体诊所经营者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误工费的案件,庭审中保险公司援引地方司法文件,以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明为由拒赔,实则对文件及法律规定存在片面解读。结合该案及司法实践,来谈谈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计算的实务处理要点。

该案中,原告为执业医师,与配偶共同经营个体诊所,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误工费,已提交营业执照、医师执业证等核心证据,被告保险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庭审中,保险公司援引湘高法〔2022〕47号文件,辩称误工费必须提供实际损失证明、不得参照行业标准计算,其抗辩本质是对法律规定与地方文件的片面解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实,各地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均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依据,未突破法律规定。湘高法〔2022〕47号文件仅针对有固定收入者,要求其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实际损失,从未对无固定收入者作出“必须提供损失证明”的规定,更未禁止参照行业标准计算。司法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断章取义,将有固定收入者的举证要求扩大至所有情形,该解读与当地统一裁判尺度相悖,其抗辩自然无法得到法庭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误工费计算作出三层递进式规定,这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根本遵循: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该规定的意图,正是解决无固定收入群体举证难的现实困境,行业标准是法律赋予的兜底救济方式。保险公司将有固定收入者的举证要求无限扩大,实质否定了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的适用空间,是对法律的片面解读,违背立法初衷。

另,举证责任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与举证能力相适应原则,不能片面强加于受害人。以个体工商户为例,我国法律未强制要求其制作规范经营账本,其收入受市场、经营状况等影响存在客观波动,要求其像固定收入者一样提供误工扣发证明,显然超出举证能力,属于违法加重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完成核心举证义务,保险公司仍强行要求提供固定收入式损失证明,显然不合理。故此,处理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争议,需坚守三大原则:一是法律优先,地方文件解读不得突破司法解释;二是举证适配,根据当事人举证能力合理分配责任,降低无固定收入者的举证标准;三是填平损失,在受害人举证不能时,依法适用行业标准作为兜底。

同时,无固定收入者应尽合理举证义务,提交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证明从业身份;保险公司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曲解法律逃避赔偿;法院应准确解读规定,统一裁判尺度,依法适用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公平原则落到实处。(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作者: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