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工新聞•共工日報副刊9月14日電(朱善永 李德泉)爲确保拘留所正常秩序,幫助被拘留人員解決實際問題,黑龍江省延壽縣拘留所主動作爲,成功化解一起司法拘留矛盾糾紛。
在張某金申請執行鄧某軍、延壽縣某種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延壽縣某種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某成因未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且未報告财産情況,被延壽縣人民法院執行司法拘留 15 日。
鄒某成到達拘留所後,内心充滿了焦慮和不安。拘留所管教民警主動與鄒某成交流,了解到鄒某成的公司正面臨一些經營困難,但并非沒有還款能力。管教民警一方面鼓勵鄒某成要對公司的未來有信心,積極采取措施解決問題;另一方面,管教員反複做思想工作,爲鄒某成分析利弊,向鄒某成說明司法拘留并不意味着責任免除,應承擔的償還義務不可逃避。并且積極聯系張某金,協調雙方進行溝通。通過管教員耐心細緻的工作,鄒某成認識到了自身錯誤,并積極想辦法償還欠款。經過多次協商,最終達成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
至此,該矛盾糾紛得以成功化解,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鄒某成提前解除拘留。
警方提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作者:朱善永 李德泉
供稿:延壽縣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