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鋒亮(清華大學教育研究院長聘教授)

近年來,高校中因導學關系出現嚴重問題而引發社會輿論關注的事件時有發生,尤其是多起學生實名舉報事件,幾乎每次都能引發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和讨論。這其中,研究生培養階段又是此類事件的高發階段。

爲減少甚至杜絕此類事件發生,若幹年前,從教育行政部門到研究生培養機構,都出台了各種規章制度,希望能構建和諧的導學關系,但效果似乎并不明顯。不久前,某高校博士生實名舉報導師性騷擾行爲的事件便是一個例證。

要構建和諧的導學關系,當然需要一定的規章制度作爲支撐。但僅僅是在導學關系對立到需要學生實名舉報時,培養機構才成立調查組,這顯然無法有效減少和阻止惡劣案例的再次發生。這對于研究生培養機構、導師隊伍乃至整個研究生教育系統都會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作爲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導師對研究生責無旁貸地負有立德樹人的職責。然而,研究生教育有其特殊性,這包括但不限于導師和學生既是師生又是合作者、學生需要導師提供學習與學術研究資源、導師需要對學生因材施教。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師生間存在更複雜的關系,很難簡單通過規章制度進行界定。

然而,導學關系的複雜并不必然導緻導學關系的惡化。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以下簡稱《學位法》)和老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相比,一個重要區别就在于前者增加了“學位質量保障”的專門部分,而仔細分析該部分對不同内容的表述順序,會得出一些引人深思的結論——

該部分的第一條(即第三十一條)明确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制度……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第二條(即第三十二條)則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爲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

在上述條文的基礎上,該部分第二條(即第三十二條)第二段落才規定“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爲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學生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和專業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提高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至于對學生的規定,則在該部分第三條(即第三十三條)的第三段落才提出——“應當努力鑽研和實踐,認真準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确保符合學術規範和創新要求”。

從中可以看出,《學位法》認爲“學位質量保障”的邏輯是研究生的培養機構首先要負起責任,這個責任還包括“應當爲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可見,“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的前提,是研究生培養機構要肩負起相關職責。因此,構建和諧的導學關系,研究生培養機構不但不能缺位,還應積極補位。

近年來,發生如此多的學生實名舉報的案例,當事研究生培養機構是否曾在前期采取過任何預防措施?在筆者看來,如果有健全的學生工作系統、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的基層黨組織以及教學委員會或相關機構在正常運行,是不可能讓上述案例愈演愈烈到如此程度的。

首先,如果有健全的學生工作系統,當導師惡意對待學生時,學生應該會有通暢的渠道,通過學生集體、研究生工作系統等進行反映。學生工作系統也能啓動相應的工作流程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結果緩解導學矛盾。同時,健全的學生工作系統不隻是單向爲學生提供服務,導師如果發現學生有違反紀律的問題,也可向學生工作系統進行反映。

其次,如果研究生培養機構的基層黨組織能在第一時間發現導學關系出現問題,并将相關問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相信也可以減少類似情況的發生。

最後,研究生培養機構一般都有教學委員會或相關機構負責處理教師的師德師風、學術不端行爲等。隻要相關委員會有相應的工作流程,并保證正常的運行,就能處理通過學生工作系統、基層黨組織反映上來的關于導學矛盾的問題。它們通過調查核實及确認,就能将問題抓早抓小,保護導師和學生共同的合法權益,防止導學矛盾愈演愈烈。

總之,當前導學矛盾頻發固然有導學關系錯綜複雜、影響因素繁多等内因,但其背後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培養機構的職責缺位。如果有健全的學生工作系統、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的基層黨組織以及教學委員會或相關機構正常運行,造成惡劣影響的導學矛盾案例一定會大幅度減少。

《中國科學報》 (2024-07-30 第2版 大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