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出借人翟某某诉玖富平台侵权责任纠纷案,广东某地法院于2022年4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最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该案中,法院确认事实主要如下:原告通过被告玖富普惠公司的导流平台与玖富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购买金融网贷产品,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7.5%。原告出资后,截止至该案开庭之日,原告未收到上述订单编号网贷产品的投资回款。法院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玖富普惠公司(乙方)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第三条第3.4项约定:甲方应当具备借贷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甲方了解其所选择的出借服务的信贷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甲方认可并充分理解:甲方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甲方已充分了解、知悉出借服务对应的借款人及其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乙方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该条第3.7项约定:如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乙方平台经营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自行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自行委托乙方官网披露的贷后服务公司或其他贷后服务公司催收等方式向借款人追偿相应债务。该条第3.11项约定:甲方理解并确认乙方系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乙方既不是甲方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所有的出借咨询服务或信息技术服务仅供甲方决定是否出借进予以参考,无论甲方与借款人形成的借贷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担保,也不论乙方是否在融资文件上签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融资文件的履行和对甲方的本金或回报作出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甲方)与被告玖富普惠公司(乙方)签署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可知,原告购买的该款理财产品为网贷金融产品,即由玖富普惠公司为原告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等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撮合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用。在原告未有反证证实借款人已还款而被被告玖富普惠公司截留或玖富普惠公司未实际将款项出借的情况下,原告的出借款是否能回收取决于借款人是否能正常还款。且被告玖富普惠公司的涉案平台业务已于2020年12月因监管政策原因而清退,根据上述协议第三条第3.7项约定,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平台经营等原因导致玖富普惠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告有权自行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自行委托玖富普惠公司官网披露的贷后服务公司或其他贷后服务公司催收等方式向借款人追偿相应债务。故原告的损失可通过平台清理途径向借款人追偿及后续确定。
作者:侠名 责任编辑:李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