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对原则性的条文作出了更细化、更具体的规定,为正确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支持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本期的《条例》系列专题学习内容为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原文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重点
1.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也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3.所有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及其设施都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负有救助义务。
(北京中调法治侯学军)
作者:侯学军 责任编辑: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