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托人办事型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办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实际上根本没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办事,也根本没有为当事人办事的行为。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认真审查行为人有没有帮助被害人完成受托事项的能力,有没有实施完成受托事项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能力。如果当事人具有完成受托事项的能力,收取被害人的钱财后,也为完成受托事项做出了努力,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受托事项的,不构成诈骗罪。行为人收取被害人钱财后,为完成受托事项也做了一部分努力,但是办事不尽力,敷衍塞责,导致委托事项没有完成,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属于违约行为,承担民事peichang责任,但是不构成诈骗犯罪。
如果行为人具有完成受托事项的能力,却没有任何完成受托事项的行为(俗称的收钱不办事),这时候要审查行为人在受托收取钱财后,是否具有完成受托事项的意图,为何没有完成受托事项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和主观故意。这个除了审查行为人的笔录外,还要注意审查行为人收钱以后的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收钱时经济状况正常,具有完全的返还被害人款项的能力,收款后没有携款潜逃隐匿行踪失联的行为,款项的去向清楚,没有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购买奢侈品,没有将收取的款项用于挥霍、享受等不正当用途导致款项无法偿还,则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其收钱后不办事的行为属于违反约定的赖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构成诈骗罪。
如果被害人委托行为人通过请客送礼,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地,则委托事项违法,整个委托代理行为无效。这时要进一步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完成受托事项的能力,是否为完成受托事项做了努力。如果行为人收取被害人钱财后,也完成了受托事项,或者为完成受托事项做出了努力,但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受托事项没有完成,即使委托事项违法,只是委托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和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还可能涉嫌行贿等违法犯罪,其收取被害人的钱财有可能会被有关部门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但是其收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犯罪。《北京中调法治网~侯学军》
作者:侯学军 责任编辑: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