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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温州地区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6-11-03 来源:共工新闻网·GNN 阅读:

    案外人执行异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违法断电

    继前两批温州地区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整理之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继续梳理本所代理的相关案件,推出温州地区第三批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共收录15个独立案件,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政查封、违法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断电等多个法律领域。

    从案件类型来看,既有被征收人通过民事诉讼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也有行政机关逾期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实施行政查封和强制拆除的争议;还有行政机关在缺乏法定依据和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切断居民住房供电所引发的系列行政诉讼。

    这些案件涉及征收拆迁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权利保护问题,也反映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调查、告知、决定和执行程序的重要性。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将相关案件整理如下,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群众参考。

    一、案外人购房并长期占有房屋,能否排除银行申请的强制执行?

    案号:

    • 一审:(2025)浙0304民初294号

    • 二审:(2025)浙03民终5603号

    • 背景关联案件:(2021)浙0303民初177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 师晶

    基本案情

    项某某的母亲于2015年购买一处房屋,双方约定购房价款为60万元。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购房款中有40万元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另有10.5万元装修款抵扣购房款,尚余9.5万元未付。

    自2016年起,项某某持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双方于2019年补签房屋买卖协议。

    涉案房屋此后发生产权登记变动,并于2020年4月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随后办理抵押登记。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后,项某某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要求排除强制执行。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项某某还将剩余9.5万元购房款交付至法院执行账户。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案外人买受房屋后尚未完成产权过户,但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长期实际占有房屋,其民事权益能否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审慎调查义务。

    裁判结果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涉案不动产归项某某所有,并排除对该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房屋买卖过程中,产权登记与实际占有、购房款支付等情况可能存在时间差。发生强制执行争议时,不能仅凭不动产登记情况就忽视案外人已经形成的合法民事权益。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最终确认案外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为涉及房屋买卖、抵押登记及执行程序交叉的纠纷提供了实践参考。

    二、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补充公开信息,能否免除逾期答复的违法责任?

    涉案行政复议文号: 温鹿政复决字〔2018〕60号

    承办律师: 冯凯

    基本案情

    郑某某系温州市某区居民,其房屋被纳入当地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此前,郑某某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但一直未取得协议原件。

    为核实自身征收补偿情况,郑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有关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此前签订的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

    街道办事处于次日签收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018年7月23日,郑某某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期间,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2日向郑某某邮寄了相关产权调换协议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虽然在行政复议期间补充提供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但此前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是否仍然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裁判结果

    当地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相关协议虽然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寄送,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此前的逾期不答复行为因此转化为合法。

    本案行政复议所确认的是逾期答复行为违法,并非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也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

    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提出复议后才补充提供信息,并不能当然消除此前逾期答复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对于征收补偿过程中未能取得补偿协议、会议纪要等重要材料的被征收人而言,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在必要时申请行政复议,是维护知情权、核实征收补偿情况的重要途径。

    三、限期拆除决定被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是否仍应接受合法性审查?

    涉案行政决定文号: 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011-2017号

    行政复议文号: 温鹿政复决字〔2018〕70号

    承办律师: 冯凯

    基本案情

    任某某在温州市某区拥有一处三层混合结构房屋,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

    该房屋被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范围。2018年8月15日,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将房屋中37.57平方米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

    任某某认为,涉案房屋具有相应的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存在问题,遂于2018年8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执法部门自行撤销了原决定。

    然而,原行政决定被撤销,并不意味着其作出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当然消失。

    核心争议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和认定是否充分;

    二是征收过程中对房屋面积及建筑性质的认定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三是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原限期拆除决定后,复议机关是否仍应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价。

    裁判结果

    当地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执法部门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虽然行政机关已经自行撤销原决定,但复议机关仍然对原行政行为作出了违法性确认。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并不当然意味着此前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问题。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面对征收过程中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应当关注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职权、是否充分调查房屋建设情况、是否依法认定建筑性质,以及相关行政决定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尤其是在房屋权属、建筑面积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存在争议时,不能仅凭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就放弃依法救济的权利。

    四、评估程序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利,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二审法院撤销

    行政决定: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涉案行政决定文号: 温土资责鹿〔2018〕31号

    案号:

    • 一审:(2019)浙0302行初137号

    • 二审:(2020)浙03行终508号

    承办律师: 冯凯

    基本案情

    任某某的房屋位于温州市某区一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范围内,房屋具有相应的土地及产权登记资料,同时涉及37.57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

    2018年10月17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求任某某交出涉案土地。

    任某某认为,相关征收评估程序存在问题,特别是评估报告的复核过程中,没有依法充分告知其申请鉴定的权利,相关评估结论不足以作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依据。

    此后,任某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核心争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

    征收评估复核程序是否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未充分履行相关程序的估价报告,能否作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事实依据;被诉行政决定是否具有充分、合法的事实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任某某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典型意义

    征收评估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评估报告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还应当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及鉴定等程序性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应当确保相关征收补偿程序和评估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通过二审行政诉讼撤销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说明被征收人对于征收程序、评估程序以及行政决定依据存在异议时,可以依法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五、街道以消防安全管理名义查封企业用电设备,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涉案行政复议文号: 温瓯政复〔2025〕271号

    承办律师: 管众、李晓静

    基本案情

    某鞋业公司在温州市某区经营生产。

    2024年8月,当地政府发布了某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公告。

    企业认为,其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并不在上述国有土地征收范围之内。

    2025年6月27日,街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机构组织实施现场行为,剪断企业用电设备线路,并在设备上张贴封条实施查封。

    企业认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机构并没有依法实施行政查封的职权依据,遂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相关查封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核心争议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查封的职权来源及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查封职权?街道办事处能否在缺乏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身名义对企业生产设备实施行政查封?

    裁判结果

    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6月27日剪断企业用电设备线路并张贴封条实施查封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职权依据,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消防安全管理、征收改造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事项,不能当然成为行政机关实施查封的职权来源。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行政机关以消防安全、征收改造等名义采取查封生产设备、切断生产经营用电等措施,应当重点审查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67名村民共同起诉,老人活动中心被违法强制拆除获法院确认

    案号:

    • 前期协会名义起诉:(2017)浙0302行初301号

    • 后续一审:(2018)浙0302行初94号

    • 二审:(2018)浙03行终266号

    • 实体审理一审:(2018)浙0302行初132号

    承办律师: 王卫洲

    基本案情

    温州市某片区的67名村民自愿成立老人协会,并共同建设老人活动中心。

    1997年1月,相关村民通过集资方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老人活动中心,建筑面积941.53平方米。该活动中心建成后,长期用于当地老人开展集体活动。

    2017年7月18日,街道办事处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将老人活动中心拆除。

    活动中心的建设者和使用者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既没有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决定,也没有履行法定强制执行程序,遂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程序经过

    本案经历了较为曲折的立案程序。

    最初,相关人员以老人协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随后,67名村民以个人名义共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继续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

    此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裁判结果

    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实体行政判决,确认两行政机关于2017年7月18日强制拆除老人活动中心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也未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调查、决定和强制执行程序。

    即使行政机关认为相关建筑存在违法建设问题,也不能因此省略法定程序,更不能以行政管理需要为由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还体现了共同权利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性。面对涉及集体活动场所、共同建设及共同使用利益的行政行为,相关人员应当结合实际权利关系依法确定诉讼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征收补偿会议纪要申请公开,行政机关答复被行政复议撤销

    涉案行政复议文号: 温政复〔2024〕2511号

    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号: 龙办信息公开〔2024〕48号

    承办律师: 王卫洲、杨鑫亮

    基本案情

    林某某因征收补偿相关事项,申请公开原某县2018年县长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

    相关会议纪要涉及征收补偿事项,对了解征收补偿政策、核实有关行政管理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10月8日,某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林某某认为,相关答复未能依法、完整解决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遂于2024年10月23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核心争议

    本案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

    行政机关是否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会议纪要等信息进行了充分检索?对于能够公开的信息,是否依法提供?对于不予公开或者无法提供的信息,是否依法说明相应理由?

    裁判结果

    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有关县级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政策、核实补偿依据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

    对于涉及征收补偿的会议纪要、政策文件和行政管理资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检索,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答复。

    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存在违法问题时,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要求依法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不等于申请人已经取得全部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仍应依法重新处理相关申请事项。

    八、仅凭历史航拍影像认定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被撤销

    涉案通知书文号: 龙综法责改字〔2022〕第06-379号

    承办律师: 冯凯、李晓静

    基本案情

    吴某某在温州市某县级市拥有一处房屋。

    吴某某主张,涉案房屋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取得当地政府审批,并依法建设完成。

    2022年4月10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房屋进行现场拍摄,并查阅1992年的航拍影像。

    执法部门认为,1992年的航拍影像中未能发现涉案建筑,因此认定房屋后部搭建的辅助用房涉嫌违反城乡规划。

    2022年4月13日,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吴某某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完成改正。

    吴某某认为,行政机关仅凭历史航拍影像就认定房屋违法建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遂申请行政复议。

    核心争议

    本案涉及历史形成房屋的建设年代、审批情况及违法建设认定问题。

    行政机关能否仅凭1992年的航拍影像未显示涉案建筑,就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设?

    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之前,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充分调查房屋历史建设情况、审批资料及相关事实,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裁判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未对涉案房屋的审批手续进行充分核查,仅凭历史航拍影像认定违法建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行政复议最终撤销了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典型意义

    对于形成时间较早的房屋,特别是建设年代久远、历史审批资料保存不完整的房屋,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建设时,应当充分调查历史建设情况,综合审查相关证据。

    历史航拍影像可以作为调查参考,但不能脱离其他证据,仅凭某一时期影像未显示建筑,就直接认定建筑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涉及群众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决定,应当建立在充分调查和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

    九、违法强拆后申请行政赔偿,一审判赔56万余元,当事人继续提起上诉

    案号:

    • 前序程序一审:(2020)浙03行初44号

    • 前序程序二审:(2021)浙行终248号

    • 实体赔偿一审:(2021)浙0382行初89号

    承办律师: 王卫洲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温州市某县级市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11年6月29日,李某某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准拆建两间两层房屋,建筑面积为286.76平方米。此后实际建成的房屋为三间五层,局部达到六层。

    2019年8月18日,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此前,相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该通知后经法院确认无效。

    房屋被拆除后,李某某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缺乏合法依据,房屋及室内物品受到损毁,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恢复原状、赔偿相关损失。

    程序经过

    李某某最初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其对相关市级政府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处理。李某某继续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此后,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当地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行政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项目如下:

    1. 室内物品损失:20,000元;

    2. 房屋装修损失:359,700元;

    3. 搬迁费用:4,000元;

    4. 房屋租金损失:176,550元。

    上述赔偿金额合计560,250元。

    对于其他赔偿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李某某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并对未支持恢复原状的处理提出异议,于2022年1月7日提起上诉,请求恢复原状,并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179,548.10元。

    典型意义

    违法强制拆除发生后,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请求确认违法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不仅涉及房屋本身,还可能涉及装修、室内物品、搬迁及其他实际损失。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损失项目、损失金额及证据材料的准备十分重要。被征收人应当尽可能保存房屋原状、装修情况、室内物品及相关财产损失证据。

    本案一审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并对部分损失作出赔偿判决,但当事人对赔偿范围及金额继续提起上诉,也反映出违法强拆后的赔偿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十、行政机关以违法建设为由切断既有住房供电,法院确认断电行为违法

    案号: (2021)浙0381行初176号

    承办律师: 姜泉

    基本案情

    余某某原有房屋于1998年被征收,此后被安排居住在温州市某县级市一处安置住房内。

    2021年3月,当地街道办事处以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为由,向余某某发出相关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

    在相关通知发出后,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3月23日对涉案住房实施断电。

    余某某认为,街道办事处没有依法认定房屋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也没有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却直接采取断电措施,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生活,遂提起行政诉讼。

    核心争议

    行政机关能否在没有依法认定房屋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没有作出相应处置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切断居民住房原有供电?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中关于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前不得办理供电手续的规定,能否成为切断既有供电的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切断余某某住房供电的行为违法。

    判决事实记载,涉案住房于2021年7月恢复供电。因供电已经恢复,原告撤回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许可。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管理违法建筑,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法律程序约束。

    对于已经实际供电的居民住房,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将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中关于不得办理供电手续的条款,扩大解释为可以直接切断既有供电的授权。

    行政机关在采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管理措施时,必须有明确的职权依据和事实依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本案明确了行政管理措施的法定边界,对类似征收拆迁背景下以断电方式迫使居民搬迁的行为具有参考意义。

    十一、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安置住房断电,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案号: (2021)浙0381行初178号

    承办律师: 姜泉

    基本案情

    余某某原有房屋于1998年被征收,之后被安排居住在温州市某县级市一处安置住房内。

    相关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建设,之后交由余某某居住。涉案土地于2019年8月31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征为国有。

    2021年3月23日,当地街道办事处让供电部门对涉案住房实施停电。

    余某某认为,街道办事处并未依法履行违法建筑认定及相关行政处置程序,却直接采取断电措施,侵害其正常居住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核心争议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实施断电行为的职权依据,以及既有住房供电能否被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所限制的问题。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切断余某某住房供电的行为违法。

    判决事实记载,涉案住房于2021年7月恢复供电。因供电已经恢复,原告撤回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许可。

    典型意义

    安置住房的形成背景、土地性质以及实际居住情况,应当作为判断行政机关管理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事实。

    行政机关不能仅以房屋或者土地存在管理争议为由,直接切断居民已经正常使用的供电设施。

    尤其是涉及历史征收安置房屋时,更应当全面调查房屋建设、土地审批及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确定行政管理措施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十二、居民住房被突然断电,行政机关缺乏法定依据被确认违法

    案号: (2021)浙0381行初177号

    承办律师: 姜泉

    基本案情

    赵某某原有房屋因1998年征收后,被安排居住在温州市某县级市一处安置住房内。

    2021年3月23日,当地街道办事处让供电部门对涉案住房实施停电。

    赵某某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也没有依法作出相应处置决定,却采取断电方式影响正常居住生活,遂提起行政诉讼。

    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将违法建筑管理措施作为切断既有住房供电的依据。

    同时,行政机关在采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管理措施时,是否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告知及相应救济程序。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切断赵某某住房供电的行为违法。

    判决事实记载,涉案住房于2021年7月恢复供电。因供电已经恢复,原告撤回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许可。

    典型意义

    供电属于居民正常生活的重要基础条件。行政机关采取断电措施,应当具有明确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尚未依法认定、相应处置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通过切断居民住房供电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本案再次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说明居民面对违法断电行为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十三、征收安置住房被切断供电,行政机关违法管理行为受到司法审查

    案号: (2021)浙0381行初180号

    承办律师: 姜泉

    基本案情

    朱某某原有房屋因1998年征收后,被安排居住在温州市某县级市一处安置住房内。

    2021年3月23日,当地街道办事处让供电部门对涉案住房实施停电。

    朱某某认为,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依法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没有依法履行相应行政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切断住房供电,侵害了其正常居住权益。

    因此,朱某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断电行为违法。

    核心争议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能否在缺乏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相应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对居民既有住房实施断电。

    同时,还涉及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中有关供电手续的限制性条款,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切断既有供电的授权依据。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切断朱某某住房供电的行为违法。

    判决事实记载,涉案住房于2021年7月恢复供电。因供电已经恢复,原告撤回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许可。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处理历史形成的住房、征收安置房屋及土地管理问题时,应当充分调查房屋形成过程、建设主体和土地性质,不能简单以房屋存在管理争议为由采取断电措施。

    本案再次说明,行政机关实施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十四、行政机关切断居民住房供电,法院依法确认断电行为违法

    案号: (2021)浙0381行初181号

    承办律师: 姜泉

    基本案情

    陈某某原有房屋因1998年征收后,被安排居住在温州市某县级市一处安置住房内。

    2021年3月23日,当地街道办事处让供电部门对涉案住房实施停电。

    陈某某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认定房屋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也没有依法作出相应处置决定,却直接采取断电措施,影响其正常居住生活,遂提起行政诉讼。

    核心争议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实施断电措施的法定职权、事实依据及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在没有依法认定违法建筑、没有履行相应行政程序的情况下,以违法建筑管理为由直接切断既有住房供电?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切断陈某某住房供电的行为违法。

    判决事实记载,涉案住房于2021年7月恢复供电。因供电已经恢复,原告撤回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许可。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授权和充分的事实依据为前提。

    对于历史形成的住房,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建设时间、建设主体、审批情况及实际使用状况,不能仅凭管理需要直接采取断电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措施。

    本案与本批其他四起断电案件共同反映出:行政机关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必须遵守法定职权和程序边界。

    十五、申请公开滩涂使用权及房地产项目协议资料,行政复议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

    涉案行政复议文号: 温港政复〔2024〕247号

    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115)》

    承办律师: 王卫洲、杨鑫亮

    基本案情

    林某某因其享有的浅海滩涂及内陆水域使用权相关事项,与当地征收、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存在信息核实需求,向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本次申请涉及一宗约501亩浅海滩涂及内陆水域使用权的信息,以及相关征收、收回情况。

    此外,林某某还申请公开2003年原县级政府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协议、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征地公告等相关资料。

    2024年10月23日,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林某某认为,相关答复未能依法、完整回应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遂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核心争议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是否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充分检索;

    二是对于已经存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公开义务;

    三是对于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说明具体理由。

    特别是涉及滩涂使用权、征收收回情况以及房地产项目协议等资料,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是本案审查的重点。

    裁判结果

    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补偿政策的重要渠道,也是核实土地使用权、征收收回及项目开发相关行政管理情况的重要途径。

    当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事项涉及多个历史文件、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料以及跨部门管理信息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索,并对能够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对不能公开或者无法提供的信息说明具体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违法答复并重新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本案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并不等于申请人已经取得全部申请公开的资料。

    结语

    征地拆迁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管理、财产权保护及行政救济等多个法律领域。不同案件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都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从违法限期拆除、责令交出土地,到违法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再到行政机关以管理名义切断居民住房供电,这些案件反映出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法律争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群众不仅需要关注最终补偿结果,也应当重视行政机关实施相关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定程序。面对行政决定、强制拆除、断电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问题,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立足征地拆迁及行政诉讼法律实务,梳理典型案件,总结办案经验,为面临征地拆迁法律问题的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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