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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对已故存款人账户处置权的边界

    2026-09-15 来源:共工新闻网·GNN 阅读:

    存款人去世后,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支取与处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事项,同时也是极易引发继承纠纷、产生法律风险的业务环节。近年来,因某些银行在已故存款人账户业务中审核、管理不当,造成存款被违规支取、继承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从法律层面分析已故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财产权属,梳理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法规依据,结合典型案例归纳实务中的不当处置情形,并针对银行业务提出改进建议。

    一、已故存款人账户资金的财产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存款人死亡时,其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属于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存款人死亡后,该债权由继承人承继,银行的履行对象由存款人变更为合法继承人。

    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作为遗产的存款属于连带(共同)债权,全体继承人为连带债权人,任何一人都有权要求银行履行全部债务。银行向任何一名合法继承人履行支付义务,即视为向全体继承人履行;但银行未经任何一名合法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账户资金或放松账户管控,则构成对全体继承人债权的侵害。

    二、银行管理已故存款人账户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直接关系到账户资金的安全,因此国家在法律层面作了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只有经国家法律赋予查询、冻结和扣划权力的有权机关,在向银行提交完备、合法的手续后,银行才可依法对已故存款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不能成为银行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已故存款人账户的依据。

    银行对已故存款人账户的各种操作,包括开通和关闭网银、调低网银限额、账户挂失、查询账户流水、资金提取等,应适用存款账户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由于存款人已经去世,银行对此类账户进行任何操作,尤其是可能使账户面临更大资金安全风险的操作时,应当征得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同意,除非符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别规定。

    第一,行政法规层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2011年修订)是规范储蓄业务的基本行政法规。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挂失制度,明确“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保密义务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限制,即“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存款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即“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部门规章层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明确了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程序:“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三,监管规范性文件层面。2021年原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对1万元以下(后调整为5万元)的小额存款简化提取手续,取消继承公证要求。2024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将免公证提取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并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查询存款人死亡后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交易明细。

    三、银行实践中存在的不当处置行为

    实践中,银行对已故存款人账户的不当处置,不仅给已故存款人家庭造成了极大困扰,也给银行自身带来了极高的法律合规风险。结合张先生家庭2025年在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办理业务的实际经历,将银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分析:

    (一)拒绝继承人正当的风险管控申请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及本人身份证件,向银行申请关闭非柜面业务、调低交易限额、限制交易或冻结账户,属于基于继承权和风险防控需要提出的正当请求。然而实践中,有银行以“无亲属关系证明”、“必须存款人本人到场”、“必须先进行账户查询”等理由拒绝受理,甚至在继承人已提交完整材料,明确告知账户存在U盾遗失、手机遗失等高度风险的情况下,仍消极推诿。

    银行的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的规定,针对的是司法冻结程序,不能作为银行拒绝继承人风险管控申请的依据。继承人申请限制交易与司法冻结在性质、主体、程序上均不相同,银行混淆二者界限,实质上是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二)擅自取消已生效的账户挂失

    挂失是存款人或继承人保护资金安全的重要救济手段。《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挂失一经生效,非经存款人本人(生前)或合法继承人申请并履行法定程序,银行不得单方面撤销。

    司法实践中早已确立“银行单方面撤销挂失无效”的规则。在多起存单挂失纠纷案件中,法院均判决认为,银行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内部撤销挂失,该行为无效;若因此导致存款被他人支取,银行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实践中,有银行分支机构在继承人已办理永久挂失且未申请取消挂失的情况下,违反正常业务流程擅自取消挂失,为资金流失打开了闸门。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也违背了储蓄合同中保证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属于典型的越权处置。

    (三)擅自调整账户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银行控制账户风险的重要手段。调低账户限额属于加强账户风控,调高限额则意味着放松风控。对于已故存款人账户,银行在风控上应当遵循“只紧不松”的原则:经继承人同意采取的调低限额、关闭非柜面业务等措施,银行应当切实执行;如需调高限额、开通业务,必须经全体合法继承人明确授权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四)违规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

    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仅可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务中,部分银行对前来申请协助的机关审查把关不严,未核验该机关是否拥有法定职权、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便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甚至按照无权机关的指令,解除已故存款人账户挂失,致使账户内资金被无权机关变相扣划,最终造成存款人或继承人财产损失。该类操作属于不当处置,银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凡是超出银行法定处置权限的操作,都会直接侵害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张先生一案即是典型:其配偶于 2025 年离世后,家属曾两次申请账户风险管控,均遭到银行拒绝;但开户银行却擅自解除账户挂失、调高交易限额,最终造成账户内 4600 余万元资金流失。现年 82 岁的张先生始终无法理解银行的操作逻辑 —— 其配偶生前并无任何纠纷,其子虽在江苏淮安被审查起诉,涉嫌受贿、骗购外汇,但该案尚未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银行并无正当依据处置逝者账户。面对张先生的质疑,银行工作人员虽对其家庭遭遇表示同情,却称属于 “领导交办,无法反抗”。由此可见,存在外部干预因素迫使银行突破内部风控规范。至于该干预背后是否存在相关人员渎职情形,对张先生而言,至今仍未有答案。

    四、对银行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规范银行对已故存款人账户的管理,守住处置权边界,切实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已故存款人账户专门管理机制。银行应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存款人死亡"标识,一旦接到家属通知或通过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获知存款人死亡,立即触发账户保护状态,自动限制非柜面业务、大额转账等高风险操作。对处于保护状态的账户,取消挂失、调高限额、开通非柜面业务等放松风控的操作,必须设置特殊审批流程,未经合法继承人授权不得执行。

    第二,积极受理继承人的风险管控申请。继承人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申请关闭非柜面业务、调低限额、限制交易的,银行应当即时受理并执行,不应以"无亲属关系证明""必须本人到场"等理由推诿。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身患重病、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应提供上门服务或远程视频办理等便利化措施。

    第三,严格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应当建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审查机制,严格核实要求协助的机关是否具备法定权限、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不得仅凭无权机关的要求擅自操作。因审查不严、依据无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或者变相使资金被无权机关处置,造成存款人或继承人资金损失的,银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严格规范高风险操作流程,加强一线员工培训。取消挂失、调高限额、开通非柜面业务等放松风控的操作,必须经合法继承人书面申请并核验身份,履行内部多级审批程序,留存完整的操作记录和授权依据,严禁任何分支机构或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同时,银行应组织员工系统学习已故存款人账户处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内部流程,纠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让员工认识到对继承人正当请求的拒绝本身就是失职,而擅自放松风控是严重违规,依据无权机关的指令进行操作更是严重违法,从制度和人员两个层面守住账户安全底线。

    银行对已故存款人的账户,负有保管的法定义务,不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力。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已为银行管理此类账户提供了明确依据和边界,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希望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实践案例为鉴,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优化服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蔺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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