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的进程中,诉讼成本的有效控制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始终是司法制度追求高效、公正目标的核心要素。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各类纠纷呈现出多样化、交织化的态势,传统诉讼模式在应对复杂诉求时逐渐暴露出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弊端。而预约合并之诉作为一种创新性的诉讼制度,凭借其独特的运作逻辑,在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判决,为我们深入剖析预约合并之诉的制度价值提供了典型范例,也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对于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深入思考。
一、最高法民再152号判决:预约合并之诉的生动实践
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案件中,八一农场作为金泥公司的股东,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一系列看似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一是确认金泥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决议无效;二是确认八一农场享有金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资产对应的股权;三是判令金泥公司限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增资变更登记;四是判令金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八一农场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经庭审释明后八一农场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遂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然而,最高法院再审却给出了不同的观点。最高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八一农场作为股东,既享有请求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权,在认为自身股东权益被侵犯时,也依法享有主张相应股东权益的诉讼权利。虽然八一农场提出的两个主要诉讼请求相互矛盾,但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第一个诉请不被支持时,转而主张第二个诉请,人民法院应当对这两个诉请都予以立案受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这一判决具有重大意义,它明确了在同一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相互矛盾但诉讼要素齐全的多个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审理。这为预约合并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引,也为我们探讨预约合并之诉对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节约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预约合并之诉在节约诉讼成本方面的显著优势
1. 减少当事人诉讼次数与经济支出
传统诉讼模式下,当事人若面临多种可能的诉求,往往需要分别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多次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还可能因诉讼时间的拉长而产生额外的差旅费、误工费等。以最高法民再152号案件为例,如果八一农场按照传统方式,先单独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败诉后再另行起诉主张股东权益,那么仅诉讼费就可能需要支付两次。而且,多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需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收集证据、参加庭审等,这些无形的成本难以估量。而预约合并之诉允许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次性提出多个诉求,无论最终哪个诉求得到支持,当事人都无需再另行起诉,极大地减少了诉讼次数,直接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2. 降低时间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时间成本是诉讼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复杂纠纷中,多次诉讼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漫长,当事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预约合并之诉将多个诉求整合在一个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一并进行审理和调查,避免了不同诉讼之间的时间间隔和重复程序。在152号案件中,通过预约合并之诉,法院可以同时对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以及八一农场股东权益的问题进行审查,无需等待前一个诉讼结束后再启动下一个诉讼,大大缩短了案件的整体审理时间,使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司法裁判,实现权利救济,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三、预约合并之诉对司法资源的高效节约
1. 减少案件数量,缓解法院办案压力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办案压力。在传统诉讼模式下,同一纠纷可能因当事人的多次起诉而衍生出多个案件,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就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分别起诉,法院需要对两个案件分别进行立案、排期、审理等一系列程序,这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而预约合并之诉将多个相关诉求合并在一个案件中,避免了同一纠纷的重复立案和审理,减少了案件数量,使法院能够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其他案件的处理,有效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
2. 优化庭审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在庭审环节,预约合并之诉能够优化庭审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由于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通常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一并调查相关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集中质证和辩论。以152号案件为例,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以及八一农场是否享有相应股东权益的问题,必然涉及到对金泥公司增资过程、股东会会议程序等同一事实的审查。通过预约合并之诉,法院可以在一次庭审中全面审查这些关联事实,避免了在不同案件中对相同事实的重复调查和质证,使法官能够更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全貌,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这种高效的庭审模式不仅节约了庭审时间,还减少了因事实认定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上诉和再审情况,进一步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四、预约合并之诉在实践中的推广与完善
尽管预约合并之诉在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在实际推广和应用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部分法官和当事人对这一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不足,导致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困惑。例如,如何准确界定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的关系,如何在庭审中合理安排审理顺序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预约合并之诉尚未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仅能从一些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寻找间接依据,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为了充分发挥预约合并之诉的制度优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加强对预约合并之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通过举办学术研讨会、发布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加深法官和当事人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指引,明确预约合并之诉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裁判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其次,推动立法完善,将预约合并之诉纳入民事诉讼法的正式规定,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坚实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对预约合并之诉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确保法院和当事人在实践中有法可依,保障预约合并之诉能够在统一、规范的框架下顺利实施。此外,还应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官运用预约合并之诉解决复杂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操作规范,准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最高法民再152号判决为预约合并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示范。预约合并之诉通过减少当事人诉讼次数、降低时间成本、优化庭审流程等方式,有效地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实践操作,充分发挥预约合并之诉的优势,必将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司法实践朝着更加高效、公正的方向迈进。(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宁伯学律师)
作者:宁伯学 责任编辑:孙慧